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制度汇编(2022.8)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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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建制度(一)中共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三)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支部民主监督实施办法(四)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五)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六)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支部党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管理制度(一)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会议制度(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三)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审批工作制度(四)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五)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六)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八)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九)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十)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工作制度(十一)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十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十三)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监督制度(十四)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十五)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十六)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十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十八)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十九)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二十)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二十一)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四、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规定(一)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处工作细则(三)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四)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五)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报销制度(六)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届五次理事会部分修订,2022年5月18日经省民政厅核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倡导爱心奉献,倾情关心下一代,建设幸福攀枝花。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23万元,均来源于攀枝花市财政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病残、流浪、贫困等特殊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改善困难地区青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条件; (三)培育关心下一代工作者队伍,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 (四)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的公益活动; (五)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关心下一代工作者。 (六)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5、提议召开理事会。 (二) 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热爱公益事业,热爱青少年儿童,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事业发展努力工作;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工作;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辅助发展青少年儿童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等兴办青少年儿童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 (二)表彰为关心下一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高于 100 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 (三)金额高于 500 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完成年度工作报告) 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关心下一代事业支出。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 月17日二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制度 (2022年5月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实现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支部,为功能型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名、委员2名。 第二条 建立党员登记制度:序号、登记日期、姓名、出生年月、入党日期、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等。 第三条 建立组织生活会制度: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年安排上一次党课。 第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口头或书面向上级汇报和向党员通报制度。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关系: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党支部接受中共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管理和指导。 (一)党支部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5.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6.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1.党支部书记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指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计划,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3.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作风、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认真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 5.组织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和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6.负责落实上级党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中共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议事决策制度 (2022年5月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第二条 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应提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第三条 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指示的贯彻实施; (二)对本单位改革和中心任务的发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支部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等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党支部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 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召开党支部会议,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第八条 党支部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支部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支部会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中共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民主监督实施办法 (2022年5月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履行党员民主监督职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加强党员民主监督,有利于党员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保障监督权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关心下一代事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党员民主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本支部及所属党员。 第四条 党员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支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二)本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开展组织活动的情况; (三)本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听取党员反映群众诉求的情况; (四)本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的情况; (五)本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正确用权、廉洁用权的情况; (六)本支部党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党员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督促党员积极参与本支部涉及基金会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督促提醒本支部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督促本支部落实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上党课制度,党员对本支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根据地提出意见建议; (四)督促本支部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有根据地揭发、检举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严肃查处打击报复党员监督现象。 第七条 党员要本着对党、对同志、对群众、对关心下一代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做到正确监督,依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中共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党务公开制度 (2022年5月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务公开内容 第一条 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等情况,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执行等情况。 第二条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第三条 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支部的设置、主要职责、创先争优、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第四条 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工作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党纪、工作纪律等情况。 第六条 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章 党务公开程序 第七条 制定目录。党务公开的目录由党支部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第八条 实施公开。党支部党务公开依照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需按程序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九条 收集反馈。党支部应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第十条 归档管理。党支部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三章 党务公开时限 第十一条 长期公开。长期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直到事项变更、撤销、办结之日结束。主要包括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定期公开可视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主要包括支委委员在岗履职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业务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三条 即时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即时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主要包括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方式坚持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原则。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及社会公开的可采取信息公开栏、报纸、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中共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三会一课”制度 (2022年5月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定期上党课。 第三条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使“三会一课”成为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内容的需要,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主要任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有关精神,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讨论和制定贯彻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才能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要求: (一)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要发扬民主,让党员有充分的发表意见和对支部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机会; (三)党员对需要保密的事宜,没有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外传播; (四)支部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应通过表决,一旦形成决议,每个党员都要无条件地执行;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中共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任命产生,是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年度支部工作学习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安排部署等; (三)研究支部关于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要求: (一)会前作好准备,确定议题,并由有关委员准备意见,提交讨论; (二)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三)会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 第四章 党课 第十三条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党课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支部班子成员要带头讲党课,其他党员也可以采取“微党课”形式讲党课。 第十四条 党课内容包括: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国家的基本国情、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有关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知识;开展党风、党纪、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中共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党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022年5月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对党建工作资料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明确基本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基本要求,对党支部成立以来党建工作相关文字档案资料、图片、音像等进行收集归纳,及时查漏补缺,规范完善。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做到文字档案资料与会议记录相符,与图片音像资料相印证,真正使档案资料成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动态反映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客观记录基层党组织活动轨迹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科学分类归档。要结合实际,分门别类做好平时资料收集整理,坚持至少每季度一整理,每半年一汇总,每一年集中梳理归档。归档要坚持整洁规范,美观大方的原则,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情况,保证党建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三条 严格规范管理。要严格标准,做到档案管理“四个统一”,即统一文件柜、统一档案盒、统一档案封面、统一档案装订,对各项党建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梳理、装盒归档。同时,坚持电子资料录入、汇总,并保证电子资料与书面资料内容一致、同步更新。 第四条 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及时更新、准确归档,并注意保密。党建工作资料归档完成后,要统一存放在党员活动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存放安全,确保能够随时调阅。 第五条 强化责任落实。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导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中共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第一条 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如遇须由理事会议审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下,委托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下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条 理事会主要讨论决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中所列各项重大问题,以及必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监事列席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前,秘书处要作好会议有关材料准备。 第六条 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事项,参会理事分别签名。 第七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理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治理机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第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可适时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包括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室人员。理事长办公会须邀请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席;还可根据研究事项增加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贯彻落实市关工委工作安排和要求; (二)听取秘书长汇报基金会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制(修)订规章制度; (五)研究队伍建设; (六)部署重要活动事项; (七)研究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关工委。 第六条 本规则经一届五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一、责任单位 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二、责任人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理事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监事会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基金会工作审批责任人为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权限 依据相关规定,基金会对资金募集活动、基金的保值增值、帮扶特殊青少年儿童、改善困难地区少儿学习生活条件、培育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组织青少年儿童公益活动、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及工作者等管理和活动项目进行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和使用资金。 (二)本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限制在年度总支出的10%以内。 (三)使用资金时,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五、审批程序 (一)年初由基金会秘书处拟订年初计划,制定开展业务活动项目方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二)理事会研究审定。 (三)秘书处按理事会审定事项逐一落实。 (四)秘书处编制年度工作情况(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五)审计机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六)理事会审核年度工作情况(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七)省关工委审核年度工作情况(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八)省民政厅审批年度工作情况(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久)网站、媒体公布年度工作情况(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六、监督检查 (一)成立基金会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对符合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公益活动项目支出,按照《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三)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帐务。 (四)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五)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如实答复。 (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登记机关的监督。 (七)将基金会收支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理事、监事、审核、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 4.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5.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审批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务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理事、监事、审核、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核、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订,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规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专业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八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本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三)财务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财务预算由秘书长牵头组织,秘书处各部室共同参与,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草案,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分年度编制,财务预算原则应包括基金会的年度收入预算、业务活动成本预算、管理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一般不予调整,没有预算的要严控发生。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应当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若年度收支总预算与年初计划相比,调整幅度达到年度计划50%时,需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在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空白票据(含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收据等)购买、使用等由出纳负责,且与票据印鉴分开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票(含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二十八条 确需领用空白票据时,需经秘书长签批同意。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无限额支票、远期或空期支票,不得将票据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过期或作废票据需注明“过期”“作废”等字样,且需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出纳需定期清理、核销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计报告等。 第四十三条 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条 其他部室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提交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付手续。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六条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七条 出纳应按照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各种劳保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四)特殊青少年慰问等无法使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为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会计人员每月一次对盘点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确保现金及账面相符后方可结账出表。 第十一条 财会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和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三条 银行帐户基本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定期与银行对帐,银行对帐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款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必然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工资、奖金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捐赠管理工作,规范物资捐赠有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物资捐赠主要为实物等有形资产。 第三条 对物资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会接收的物资捐赠资产,基金会拥有处置权,其管理工作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在基金会统一领导、统一分配下,落实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 第五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物资,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国家各项相关标准。 基金会不接收捐赠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其他不适宜接收的物资。 第六条 所捐赠物资有效期必须为到达受赠对象手中后不少于6个月,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收物资捐赠时,原则上应签订捐赠协议。 第八条 接收物资捐赠流程。 (一)由捐赠方出具明确的《物资捐赠意向书》,其中写明拟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质量保证、产品运输、存储方式、是捐赠本企业生产产品还是购买所得、意向捐赠方向等,同时提供捐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二)物资捐赠由承办部门充分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签署《捐赠协议》(根据捐方意愿签署)。 第九条 基金会同意接收捐赠物资并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捐赠物资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十条 捐赠物资价值认定。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原则上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照财务、审计部门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公允价值予以认定。 第三章 捐赠物资发放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根据《捐赠协议》,按照流程报批准后实施。 (一)单笔分发物资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分发。 (二)单笔分发物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由秘书长初审、监事会主席复审后,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分发。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受赠方,不得指定与基金会管理人员、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赠方。 第十三条 一次性批量捐赠物资,受赠方清点物资无误后,须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基金会出具物资签收凭证,报告物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受赠方确认收到捐赠物资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基金会须向捐赠人提供与捐赠内容、价值一致的捐赠发票。 第四章 捐赠物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基金会有权依法根据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说明。但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赠方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基金会有权收回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根据协议约定对受赠方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回访。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要对捐赠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物资捐赠及时有效。同时需保存所有捐赠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单笔大额捐赠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擅自以基金会名义与捐赠方商议更改捐赠意向书,改变捐赠使用方向、捐赠地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的,不按程序办理捐赠资金接收发放以及因工作失误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十二条 所有捐赠物资原则上应在约定期间完成捐赠、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如确实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捐赠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进行变更,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捐赠物资的拍卖与变现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直接发放的捐赠物资,如字画、古董或其他不适于直接分发的物资,可与捐赠者协商,将其进行拍卖、变现。 第二十五条 捐赠者出具同意拍卖或变现的确认书,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提交捐赠物资拍卖、变现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捐赠物资的拍卖,由基金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汇入基金会账户作为关爱资金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加强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 第三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核算 第九条 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核算: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二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第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期末时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存货实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理事会批准后,作账务处理,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核算按照《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十七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债及损益核算 第十八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十九条 收入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条 费用核算: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四章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经办人申请、经理事长审批、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执行。(特殊指定项目审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通过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由项目部负责经费使用,支出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总额的10%。 第二十三条 日常行政办公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在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合格后,经秘书长或理事长签批后报销。 第二十四条 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不越级、不越区域、不越权,对事实不清、流程不符、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向送签人或部门询问并要求解释,可签署保留意见乃至拒签退回或否决。特殊情况下需授权代理签字的,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行使代签权,授权人应出具授权书,制定被授权人执行签字权。擅自授权代理签字,一律视作无效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有效利用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资产投资合法、有序,规避投资风险,保证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投资原则 第一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 第二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第三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仅限于境内投资,分为理财类和权益类,理财类主要包括国债、向银行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类金融产品;权益类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的金融产品。 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可通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理事会批准和授权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章 投资程序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工作应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市关工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最终投资责任。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理财类计划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同意,权益类计划报理事会批准。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可行性报告(权益类投资必须提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 第十条 须理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终止)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为确保投资工作的实时性和可操作性,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投资决策,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执行。 第十一条 银行定期存款不属于资金运作范畴,秘书长可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报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安排中短期存款。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权益类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净资产的20%。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相关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基金会的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基金会投资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基金会监事有权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投资业务到期后,应及时收回本金及收益,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应定期将投资收益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捐赠票据管理,规范捐赠票据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的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基金会在财政领购的《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基金会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按照自愿、无偿原则,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二条 捐赠票据原则上由出纳担任票据管理员,负责捐赠票据购买、登记、签发、核验、销毁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捐赠票据须做好统一登记管理台帐,对票据购入、发出、结存、核验、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定期盘点,确保票据合法使用。 第四条 捐赠票据领用时,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需及时向票据管理员交回已开票据存根。票据管理员需按季度清查领用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六条 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七条 基金会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 基金会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捐赠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条 基金会所使用捐赠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需登记造册并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核验、销毁。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使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工作合法、规范地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实物捐赠。捐赠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此从事营利活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擅自开展捐赠工作。 第二条 本会接收银行转帐(开户行:四川银行炳草岗支行;户名: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账号:77220100006498714)或现金捐赠后,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及时登记入账,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收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否则不得开具本会公益性捐赠票据。原则上一次性捐赠1万元以上的定向关爱资金,应当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根据捐赠方意愿确不签订的,应在捐赠票据中明确定向关爱资金用途。 第三条 本会接收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及其他物品,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其保质期和有效期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条 本会接收捐赠的款物及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审计和监督。当基金会资金年度期末余额低于原始资金法定最低额的,基金会理事有募集资金以填充缺额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应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捐赠信息。捐赠人提出对其捐赠相关事项保密时,本会应履行保密责任。 第六条 本会以尊重捐赠人意愿为原则,捐赠款物必须用于符合本会《章程》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出具《捐赠证书》,或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增减本会宣传内容,不采用夸大不实言辞,误导捐赠人、受益人产生错误理解。基金会全体成员要自觉遵守上述工作制度,接受公众监督。监督电话:3327126。 第八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加强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一、项目申报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由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和活动。 (一)项目服务对象和内容必须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规定,充分体现项目的公益和专业性、社会效益。 (二)项目实行立项、实施、资金管理、监督、结项评估全周期管理。 二、项目设置 (一)非定向捐赠项目 是指由单位、爱心企业和个人等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基金会根据关爱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捐赠款物使用。 (二)定向捐赠项目 是指单位、爱心企业和个人等发起的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的公益项目。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时效性及持续性。 2、项目立项的来源途径: (1)由本会根据社会需求实际,提出的具有特色和社会影响力,以及可以长期稳定运作的项目。 (2)由捐赠人推荐的项目。 (3)由其他公益团体组织推荐的项目。 (4)由社会自然人推荐的项目。 (5)由社会公众推荐的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项目。 (6)其它合法渠道且本会可以运作的项目。 3、项目立项程序: (1)基金会应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详见附件1)→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审议通过→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和发展。 (2)年度项目计划外新增项目,项目资金5000元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项目资金5000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经理事长审批,签署捐赠协议(根据捐方意愿签署,附件4)后执行,项目资金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签署捐赠协议(附件4协议模板)(根据捐方意愿签署)后执行。项目资金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3)项目资金20万元(含)以上的同时履行申报程序:由申报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基金会项目部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通知申报者开展项目。 (4)项目定向捐赠:若捐赠方指定了特殊用途和项目内容,可不再向理事会申报,而直接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实施项目。如需改变项目内容,应征得捐赠者同意。确实无法征得捐赠者意见的,应用于与原指定内容相近似的公益目的,并参照此办法实施。 (二) 项目实施 1、项目执行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填制“项目实施审批表”(附件2)批准后实施。 2、项目执行需按照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3、项目实施方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审批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审批后方能报销。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申请,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经办人申请、理事长审批、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执行。原则上项目应在签署捐赠协议(根据捐方意愿签署)后执行。 (四)项目监督 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 1、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2、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社会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审计及第三方评估。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项目结项 1、依据合作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项目结束后应通过电话或实地回访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2、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发起方、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秘书长审核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3、项目终止后,基金会应及时对外公示。 4、基金会应编制《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附件3)→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或向理事会报告,并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 四、本制度经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附件:1.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XX年度项目计划表 2.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实施审批表 3.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4.捐赠协议(参考模板)
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XX年度 项目计划表
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实施审批表
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附件4 捐赠协议 (参考模板)
甲方(捐赠人): 乙方(受赠人):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关心下一代事业,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捐赠金额 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捐赠人民币(或XX物资) 万元(大写: 万元)。(乙方开户行:四川银行炳草岗支行;账户名称: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账号:77220100006498714。) 物资具体明细如下: 第二条 捐款用途 该捐款(物)用于 等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捐赠票据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资金(或物资)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发票。甲方可据票享有国家税收等相关优惠。 第四条 捐助工作 捐赠工作:甲方主要负责 。乙方主要负责 。 第五条 管理监督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相关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实回复,并共同商议处理有关事宜。乙方按照《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善款,并视情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第六条 宣传工作 为传递社会正能量,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和合理意见,组织捐赠仪式及相关宣传报道。所有宣传工作(含宣传载体、时间、稿件、印刷品等)须经双方商议,乙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不得擅自宣传,擅用乙方标示,不得假借乙方名义进行募捐或其他牟利活动。乙方需通过媒体、官网等真实报道相关活动及甲方善举,对宣传工作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因某方原因引发名誉损害、善款未到位等不良后果,由过错方依法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通过公开声明、法律途径等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除不可抗原因外不能撤销。若遇意外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商议,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各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共2页,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且乙方收到甲方捐赠款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基金会《章程》和战略发展规划,基金会结合实际,特设置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重大变更、项目验收等事项,均需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5-9人(原则上为单数)。成员由理事会2人、监事会1人、财务1人,并根据项目实施领域邀请市、县(区)关工委或有关企事业单位1-5人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范围主要针对评审年度项目计划、评审年度项目计划外新增20万(含)以上项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开展的项目内容进行下列内容评审。 (一)对基金会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已立项的项目产生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重大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主要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进度延期超过3个月; 3)项目投资总额预算超过10%。 (三)审议项目完成情况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向理事会提交项目立项、项目重大变更、项目完成验收的审查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议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议召开前举行,根据需要时及时召开。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发送会议项目评审资料。 第八条 评审意见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后,方可报理事会。 第九条 项目评审流程如下: (一)审核项目立项。审核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信息、项目资金预算等),经会议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 (二)审核项目的重大变更。审核项目变更申请,经会议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核项目完成报告。审核项目完成情况或项目评估报告,经会议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名确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规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6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监事会为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资金预算监审的监督机构。 (二)监事会通过听工作汇报、成员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重大活动等,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对项目活动的公益性、内部治理等提出建议性意见。 (三)如发现基金会在管理和使用上有违纪违章行为,监事会及时提出改进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会计、审计部门复检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超过出席会议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一届二次理事会,2013年11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其间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计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定向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非定向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定向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定向捐赠收入;非定向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以此为基数,将其60%部分转为非定向资金,其余40%进入管理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一届二次理事会,2013年11月5日通过)
为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会审批。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五条 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七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本基金会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每半年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进一步拓展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工作和服务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一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单项业务负责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秘书处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二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为: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XXX分会、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XXX专业委员会、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X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及授权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三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任命。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总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六)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四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秘书处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该账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规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基金会秘书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全面统筹信息公开工作,并作为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对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核工作,并指导秘书处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监测管理已经公布的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及时公布说明或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信息或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公开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组织机构等情况。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活动目标、起止时间、募集款物数额、募集款物用途等募捐活动的相关信息。开展定向募捐的,募捐信息公开,须尊重捐赠者意愿进行。 (四)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基金会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确认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网站、新媒体等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如基金会网站、民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等公布相关信息,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请示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加强本会电子和文书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本会《章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人人有责。秘书处的成员都要注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会计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二条 加强文书和电子文件的管理。文书和电子文件要及时整理、分类、分项、编目。需公开的文件要及时按要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所有文书档案材料以电子文件保存。 第三条 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主要是本会开展的募集与使用资金的各项业务活动、理事会和监事会议及决定、组织机构的变动和人事变更情况、公益活动论证及实施情况、理论与实践研讨等方面形成的文书、财务、音像、图片、表格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原则上各部门的档案一年一归档,每年5月前完成归档。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认真执行行政企事业单位档案保管10年(上级及本会一般性通知、函件等文件,一般性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一般性活动信息、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30年(上级及本会重要通知、函件等文件,重要会议记录、纪要、决议,重大活动信息简报、照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永久(本会《章程》等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资金、重要人事、重要财务等相关资料)三类保管期限,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档案借阅手续。借阅时须做好借阅登记,按时归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时,必须由借阅人或借阅单位提出申请,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六条 过期档案或失效档案的销毁,要进行必要的鉴定、登记在册,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档案分类归档、编目、编号、排列、装盒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档案人员要熟悉库藏档案情况,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将档案内容随意泄露他人。如发生失密、泄密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六次理事会部分修订,2021年12月27日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募捐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基金会新闻发布是基金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布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第一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第二条 坚持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三条 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慈善公益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新闻发布的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基金会各部门予以配合。 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授权,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代为发布相关业务信息。 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表本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二)审核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二)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渠道 (一)新闻发布会; (二)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三)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四)基金会官方网站或民政部指定网站等; 第四章 实施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二)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发布;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三)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人员发布; (四)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八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二届六次理事会部分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六次理事会部分修订,2021年12月27日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三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发起人; (二)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三)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四)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二届六次理事会部分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届六次理事会部分修订,2021年12月27日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各项重大事项安全、合法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修改、重大事项变更、换届选举、开展重大公益活动、开展公开重大募捐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等。 第二条 基金会对《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变动,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报送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项目,需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受益对象、募捐款物用途等,并在相关部门及平台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基金会捐赠或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基金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按照《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严格把关,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研究、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二届六次理事会部分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基金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社联部、项目部。 一、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秘书处各部室开展工作;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等,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秘书处 负责执行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为理事、监事及各部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财务人事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好法律、安全、文化、卫生等工作;加强宣传工作,编发工作信息,建设管理网站;加强队伍建设,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等。 (一)社联部岗位职责 负责基金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围绕办会宗旨与公益项目,开展推介筹款活动;开发引进合作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加强基金管理;募集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捐赠客户档案,及时反馈、热情服务,维护合作关系等。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宣传工作,传播基金会公益理念,打造品牌项目; 2.按规定及时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及活动; 3.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自有信息平台维护及信息发布; 4.关注外部媒体,日常舆情监测、研判及应对; 5.规划及落实筹资拓展和管理工作,筹集资金,引进资源; 6.捐赠人关系维护(包括签订协议、款项汇报、陪同访视等);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部岗位职责 负责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管理与宣传推广;动员各界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搭建项目合作平台;培育开发慈善客户资源,拓展合作领域,根据不同需求设计公益产品,举办公益活动,长期开展结对帮扶等。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咨询、征集、筛选、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报账等工作; 4.协助财务做好项目决算与审计等工作; 5.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归档等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完成理事会各项财务工作决议。 2.负责年度财务收支管理、工资福利发放、票据管理、纳税申报等各项财务工作的全面审核管理。 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推动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定期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提出财务评价和运行建议。 5.监督指导会计档案及各类财务资料的建立和保管。 6.抓好财务人员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7.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登记机关、审计机关及理事会、监事会等各方监督管理。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计岗位职责 认真审核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及年度预算报告,保存相关文件,做好迎接各方审计的相关工作。 (五)出纳岗位职责 负责人员工资发放,审存现金、有价证劵、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程序填写转账支票,获取银行支取密码后使用转账支票和提取现金,不得由他人代办;必须做到“十个不准”: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等。 五、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一、财务管理细则 (一)预算管理 1.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 2.年度预算项目:各部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审批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其中,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财务管理 1.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出纳处可留存3万元以下备用金。支票(现金)领(借)用人填写凭证,交会计审核登记后由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在出纳处借支,使用后一周内向出纳注销。 2.资金使用由经办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实行分责审批制。每笔开支必须经审批后方能报销。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申请,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经办人申请、理事长审批、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执行。原则上项目经费支出应在签署捐赠协议(根据捐方意愿签署)后执行。 3.基金会发薪日为每月月末。秘书处负责制作工资发放表,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三)款物管理 1.基金会如实开具捐赠票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接收捐赠物品时需理清明细表。 2.严格遵循捐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组织、媒体、捐助者的查询、监督。 3.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证书管理 1.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本或彩印件应悬挂在办公室,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副本等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2.证书原则上不外借。因业务需要借出证书正副本原件的,填写《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 3.证书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五)票据管理 1.现金支票仅限于领用备用金、助困资金、慰问活动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2.各部室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3.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4.在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票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六)财务监督 财会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按照财会制度和有关政策办理各项财务,协助领导把好财务关;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长报告最新财务动态;接受监事会对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检查、质询,对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经费使用的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二、文档管理 (一)文函种类 基金会设有3种文号,即攀关基、攀关基函、攀关基秘。“攀关基”文,用于重大事项、管理制度等,用于对上对外的报告、请示、通知等。“攀关基函”文,用于对外业务工作的联系。“攀关基秘”文,用于内部管理、工作安排等。 (二)会议纪要 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时,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三)档案管理 基金会的各类文件、软件、财务资料、会议纪要、图片、音像等须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印章管理 基金会启用1个密码器和3枚印章:银行密码器经理事长委托后,由秘书长保管使用;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章、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由秘书长委托专人管理。 印章使用前,由经办人报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使用。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更不得外借。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或盗用,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清单”。 四、保密制度 未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授权,任何人不能擅自对外披露基金会的相关信息。如捐赠单位的具体信息、基金会活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员工工资福利等有关情况。 五、附则 本细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第一条 加强公益理念、基金会运作管理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政策理论与业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益的宗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守法规范、努力工作,认真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决议。 第二条 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会,由秘书长召集。主要内容是总结前一期工作情况,部署当前工作任务。 第三条 做好各类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条 编制月度及年度财务报表,每年提供基金会财务执行情况分析,并向理事长、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策划并组织开展《章程》及年度工作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条 负责本会年检、评估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八条 负责与登记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及时上报本会应该呈报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及时掌握年度资金募集进度,提供资金募集情况供理事会决策。 第十条 拟订并组织实施基金会运作方案,具体制订捐赠程序与工作规定;随时掌握基金运行情况,有效掌握捐赠基金的用途与流向,评估捐赠效果;用于投资增值目的的,按时收回投放资金。 第十条 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资料积累有关工作;建立、完善本会文书和电子档案;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为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 (一) 基金会聘用员工以“择优录用”为原则。 (二)应聘者应填写报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应聘者通过面试(初试、复试)后,方可录用。 (四)受聘人员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 第二条 入职条件 (一)新员工入职须将本人资料包括《员工登记表》简历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户口本复印件、体检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整理好后交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入职手续。 (二)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部门业务培训,制定试用期工作目标及业绩任务,为其指定指导人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帮助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完成所要求的工作目标,达到考核标准。指导人参与其试用期转正评估意见。 第三条 劳动合同 (一)正式聘用员工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视具体情况签订。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第四条 试用 (一)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从入职第一天计算。 (二)员工转正前需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报秘书长签批。 (三)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四)新员工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基金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离职。 第五条 调动 员工岗位调动按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审批,由基金会秘书处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本人,办理岗位调动手续。 第七条 学习培训 (一)新入职员工需接受入职培训,一般采用内部培训方式,由秘书长或相关负责人带领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简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 (二)员工在职期间,应积极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交流学习或专题培训、外出培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能力,原则上每年参加集中学习或培训不少于一次。 (三)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或培训,组织人员参加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登记机关、业务密切单位以及业务能力提升的相关学习或培训活动。 (四)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八条 日常行为规范 (一)上班着装应庄重、大方、干净、得体,文明礼貌用语。 (二)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办公场所的整洁。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督导,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或越权、推诿。 (四)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违规。 (五)节约和爱护基金会财物,不得浪费或故意毁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 (六)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考勤及休假管理 (一)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二)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一般员工请假在两天以内的由秘书处各部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各部室负责人请假报秘书长批准;秘书长请假报理事长批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或转告请假。 (四)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经部室负责人批准;部室负责人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秘书长批准后实行;秘书长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理事长批准后实行,并告知秘书处;理事长出差或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应告知秘书长。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需报告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六)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带薪休假(工作满12个月)。员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条 绩效考核管理 (一)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二)秘书处各部室人员由秘书长进行考核,所有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表》,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薪资福利 (一)基金会发薪日原则上为每月末。秘书处负责制作工资发放表,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二)员工工资可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奖金等。其中,福利补贴可含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上工资为含税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发放标准参照上年度攀枝花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且不高于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水平的两倍执行,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的10%。 (四)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补贴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六)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 (一)员工的奖惩由秘书处提出奖惩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益的;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辞职。请辞员工需提前30日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由秘书处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二)劳动合同终止。基金会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员工在接到秘书处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后,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修订后执行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19年3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报销管理,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行,基金会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经费包括预算内的行政办公经费、日常活动经费和差旅费等,不包括项目经费、投资性支出和非预算内重大支出。 第三条 为更好地实现制约与监督,确保基金会财务运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基金会实行分级权限管理。 第四条 本会预算内费用最终审批权归理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或秘书长对业务活动支出进行审批。 第二章 行政费用支出 第五条 行政费用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具体内容如下: 购买办公设备及耗材费用,办公器材维护、维修费等; 办公室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公务宣传费、通讯费、交通费、快递及邮寄费用; 非项目计划内的办公会议或活动费用; 工作餐和公务接待费用; 本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费用; 人事办理、档案管理等费用; 其他行政费用。 第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可据工作需要填写借条,经秘书长批准后,从出纳处预借30000元备用金。每月月底,工作人员将所持发票分类汇总并按程序报销。备用金额度可据工作需要在征得理事长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差旅费支出 第七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严格实行出差审批制,秘书处工作人员出差需经秘书长审批同意,秘书长出差需经理事长审批同意。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预定路线乘车往返,不得借机绕道旅游或延期返回。特殊情况需绕道往返或延期返回,须事先报批,否则绕道或延期期间差旅费自理。出差人员应在返程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账,有借款的须在报销当次差旅费时及时结清借款。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攀财行政〔2014〕5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攀财行政〔2016〕6)等规定执行。 1.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硬席、轮船二等舱、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并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审批,可乘坐飞机(普通经济舱或火车软席)。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或其他方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限额标准为:
(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无住宿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 (2)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达到的目的地标准报销。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出差期间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3)公杂费按标准报销,自带交通工具出行的不予报销公杂费。 (4)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如相关单位已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重复报销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十条 受邀参加基金会相关活动的志愿者、司机、记者等,可享受活动期间交通、食宿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的待遇。如与同性工作人员同行,则住宿费由同住者共同承担,不再重复报销。 第四章 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内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理事会议定的项目计划划拨。 第十二条 在六一、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走访慰问贫困青少年儿童,慰问品及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次200—1000元,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慰问同一对象。 第十三条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其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工作人员持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提前向秘书长请示,超过5000元的需提前向理事长请示。 第十五条 本会日常活动是指根据爱心物资收集情况,适时整理、运送爱心物资的相关活动。活动需提前两天提交经费预算,尽力精简车辆人员等以节省支出。 第五章 审批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费用支出前,用款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预借现金,填写借条,注明原因,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借款使用。 第十七条 报销费用时,经办人根据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总金额填写《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秘书长审签后交由出纳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未尽事宜按理事长或秘书长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订,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届七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改,2020年5月13日通过)
一、招募录用 (一)公开招募:攀枝花市同心圆公益联盟、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面向社会长期招募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 (二)报名方式:有意者持有效身份证、两张寸照,到攀枝花市同心圆公益超市如实填写申请表。视情开设在线报名方式。 (三)审批录用:经核实个人信息,市同心圆公益联盟、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代表共同研究同意后,正式录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入选志愿者名单。 二、严格管理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居住地及个人愿望等实际情况,命名志愿服务小组。经认真培训后,发放志愿者工作证,实行“实名登记、挂牌上岗、有进有出”。以《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公约》(附件一)为主线,以《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职责》(附件二)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志愿者纪律规范。 三、激励制度 (一)发放补贴:对按要求在同心圆超市值日、在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志愿者给予每半天10元的服务补贴(含交通、通讯、误餐、保险等费用);对志愿者工作负责人(1-3人)给予每人每半天40—50元的工作补贴。 (二)评选表扬:据志愿者服务实效,适时评选“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之星”,结合爱心积分等评选攀枝花市同心圆公益明星单位、明星家庭等,并公开表扬。 (三)有序进出:据志愿者个人意愿、身体状况、服务实效等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或组织动员,形成“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志愿者流动制度。 四、本办法经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二届七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部分修订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附件:1.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公约 2.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职责
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公约
(一)爱国拥党,遵纪守法,诚信敬业,积极践行“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二)文明礼貌,安全自护,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同心圆志愿者良好形象。 (三)主动担当,服从安排,不计得失,认真完成同心圆公益联盟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谦虚谨慎,总结交流,学习创新,不断提升个人素养和志愿服务能力水平。 (五)建言献策,施展才华,超越自我,努力实现更大的人生价值。
攀枝花市同心圆志愿者职责
(一)组织管理:动员责任心较强的爱心人士加入同心圆志愿者队伍,分类建立志愿小队,推选出小队负责人,做好本队信息联络、活动开展等工作。 (二)活动策划:通过网络学习各地公益活动经验,结合本地特色和志愿者特长,主动策划有针对性、有创意的喜闻乐见的各类公益活动。 (三)宣传动员:通过转发同心圆信息等方式,向周边亲友邻居等积极传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益理念,动员其参加捐款捐物等同心圆公益活动。 (四)文稿撰写:发挥个人特长,撰写活动公告、报道信息、物品简介、项目简介、服务心得、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文稿,提升同心圆志愿者专业化水平。 (五)后台维护:发挥个人特长,更新完善有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信息、服务内容等,促进同心圆公益品牌网络化发展。 (六)收集信息:观察身边事物,注意发现问题,收集群众需求,及时向同心圆超市工作人员反馈,便于及时掌握情况,尽力解决相关问题。 (七)派送物资:通过招募运送物资的爱心车辆,或低价租车等方式,将所募物资运往所需地,按需分发,并视情开展思想引领,努力做到“志智双扶”。 (八)活动服务:按照同心圆公益活动公告要求,报名参加活动前期及现场志愿服务,做到爱岗敬业、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任务。 (九)超市服务 1.环境优化:日常保洁、整理玩具、科学护花等。 2.物品分类:及时分类整理所募物资,按需包装贴签等。 3.接待解说:热情接待到访群众,视情介绍超市功能及同心圆公益活动等。 4.来访记录:在爱心捐赠及积分登记册、物资领取及积分使用登记册、群众来访登记簿上,分别做好捐赠款物、领取物品和反映问题意见、需求信息等方面的记录。 5.整理档案:完善志愿者相关信息,将登记册上的内容及时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档案;将有关纸质文稿分类装入档案袋。 6.电话联系:通过电话与有关单位对接同心圆活动细节;联系需求者和奉献者,调查了解同心圆项目活动的成效及现存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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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承办单位:攀枝花电子政务办公室